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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住建厅发布:虚假申报施工总包、专包壹级资质,4家企业被通报处罚

作者:邓先生 | 发布时间:2021-12-15 | 浏览次数:
摘要:近日,福建省住建厅连发4则行政处罚决定书,对福建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以虚假业绩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作出给予警告,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。
  近日,福建省住建厅连发4则行政处罚决定书,对福建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以虚假业绩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作出给予警告,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。
        福建住建厅发布:虚假申报施工总包、专包壹级资质,4家企业被通报处罚
  1、福建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:
 
  经本厅调查核实,你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厅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,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代表工程业绩“关公广场工程”经本厅组织核查,业绩不属实。
 
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。2021年10月22日,本厅作出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》(闽建告字〔2021〕172号)并送达给你公司,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。根据《行政许可法》第七十八条、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第三十五条规定,本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给予警告,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。
 
  2、福建泓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:
 
  经本厅调查核实,你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厅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,在申请过程中提交了两项代表工程业绩:“济宁广益运河钢材大市场3#厂房工程、4#厂房工程”两项代表工程业绩,经业绩项目所在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核查,上述两项业绩不属实。
 
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。2021年10月22日,本厅作出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》(闽建告字〔2021〕171号)并送达给你公司,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。根据《行政许可法》第七十八条、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第三十五条规定,本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给予警告,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。
 
  3、福建省滨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:
 
  经本厅调查核实,你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厅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,在申请过程中提交了两项代表工程业绩,其中:代表工程业绩“(惠来县神泉渔船机械厂)厂房钢屋盖建设工程”经业绩项目所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---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核查,该项业绩不属实。
 
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。2021年10月22日,本厅作出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》(闽建告字〔2021〕168号)并送达给你公司,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。根据《行政许可法》第七十八条、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第三十五条规定,本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给予警告,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。
 
  4、福建省润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:
 
  经本厅调查核实,你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厅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,在申请过程中提交了两项代表工程业绩,其中:代表工程业绩“智控车桥及零部件生产基地车间8#”经业绩项目所在地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核查,该项业绩不属实。
 
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。2021年11月8日,本厅作出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》(闽建告字〔2021〕176号)并送达给你公司,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。根据《行政许可法》第七十八条、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第三十五条规定,本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给予警告,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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